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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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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15-66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26,590股,占总股本的0.07%;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2月11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采用大股东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集团)注入现金、豁免债务,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向高投集团支付股份和本公司用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的对价安排方式。具体方案如下:

 1、本公司用资本公积金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份变更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定向转增3股,转增股份总数为2,592万股。

 2、高投集团豁免本公司对其1.1亿元的债务,同时向本公司注入3,750万元现金,以此作为其所持股份获得流通权的对价安排。

 3、除高投集团以外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将其所持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的35%支付给高投集团,以此作为其所持股份获得流通权的对价安排。

 (二)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2006年6月12日召开的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6年7月12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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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2月11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226,5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有关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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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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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东持股变化及历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一)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自本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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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肖华明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肖华明不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后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肖华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1.56万股。2010年11月11 日,肖华明向高投集团支付对价股份0.455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1.105万股。2011年2月11日,前述1.105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中的0.845万股解除限售后,肖华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0.26万股。2015年10月12日,肖华明向高投集团支付垫付对价股份0.091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0.169万股。

 注2张莉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张莉不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后经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调解,张莉持有本公司1.8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2015年10月12日,张莉向高投集团支付垫付对价股份0.63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1.17万股。

 注3陈治川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陈治川不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后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裁定,陈治川持有本公司2.4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2015年10月12日,陈治川向高投集团支付垫付对价股份0.84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1.56万股。

 注4阮晓蓉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阮晓蓉不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2008年11月3日,阮晓蓉持有本公司4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2008年12月12 日,阮晓蓉向高投集团支付对价股份1.4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2.6万股。2009年9月2日,前述2.6万股解除限售。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2012年3月13日,阮晓蓉持有本公司0.8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2015年10月12日,阮晓蓉向高投集团支付垫付对价股份0.28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0.52万股。

 注5吕秀清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吕秀清不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2008年11月3日,吕秀清持有本公司1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2008年12月12 日,吕秀清向高投集团支付对价股份0.35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0.65万股。2009年9月2日,前述0.65万股解除限售。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2012年3月13日,吕秀清持有本公司0.2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2015年10月12日,吕秀清向高投集团支付垫付对价股份0.07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0.13万股。

 注6柴皓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柴皓不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后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调解,柴皓持有本公司14.4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2015年10月12日,柴皓向高投集团支付垫付对价股份5.04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9.36万股。

 注7国网四川都江堰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国网四川都江堰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后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决, 四川都江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现名:国网四川都江堰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12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2015年10月12 日,国网四川都江堰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向高投集团支付对价股份4.2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7.8万股。

 注8上海华海企业发展公司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之变动过程

 本公司股改实施日,上海华海企业发展公司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3万股。2015年10月12 日,上海华海企业发展公司向高投集团支付对价股份1.05万股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1.95万股。

 (二)股改实施后至今本公司历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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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公司前述8户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承诺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以下结论性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禁的8名限售股东履行了其在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其所持有的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以上市流通。”

 七、其他事项

 (一)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本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否。

 (二)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本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否。

 (三)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否。

 (四)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是否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不适用。

 八、备查文件

 (一)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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