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2015-29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5年12月1日以邮件、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发出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和材料。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5年12月4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在山东省东营市北二路565号综合楼四楼会议室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应出席的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人。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郭天明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通过《关于合作经营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万吨/年碳酸二甲酯装置项目的议案》
一、 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兖矿国宏”)及5万吨/年碳酸二甲酯装置(以下简称“碳酸酯装置”)简介:
1、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兖矿国宏”)是以高硫煤为原料生产醇烃酯类绿色产品的大型煤化工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主导产品有甲醇(50万吨/年),碳酸二甲酯(5万吨/年),液体二氧化碳(5万吨/年)等。
2、兖矿国宏拥有生产碳酸酯所需的甲醇和二氧化碳等原料,公用工程介质装置配套齐全,安全环保设施及管理体系完善规范。
二、合作方式简介:
1、合作模式:石大胜华成立全资子公司与兖矿国宏合作,租赁经营其碳酸酯装置。
2、合作期限:先期按照5年期的合作经营期限进行合作经营,双方可根据合作经营状况选择合适时机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探讨甲醇下游产品的产业布局规划。
3、经营管理:碳酸酯装置的经营管理由石大胜华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负责。
4、收益分配: 2017年12月31日前,合作资产每年实现净利润归石大胜华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所有;2018年1月1日起,合作资产每年实现净利润的60%归石大胜华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所有,40%归兖矿国宏所有。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通过《关于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为了更好地运作《合作经营兖矿国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5万吨/年碳酸二甲酯装置项目》,同意公司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济宁石大胜华新素材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万元
经营范围:销售碳酸二甲酯、1,2-丙二醇、碳酸丙烯酯、碳酸二乙酯、碳酸甲乙酯、碳酸乙烯酯、甲醇、二氧化碳、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乙二醇等化学品产品。化工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代理销售,租赁经营,投资管理(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全资子公司相关工商信息以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最终核定为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建设5000吨/年六氟磷酸锂项目的议案》
1、项目背景: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得锂离子动力电池行业迈入了发展的快车道,也带动了锂离子电池电解液的市场需求大幅增加。而六氟磷酸锂的供应紧张导致锂离子电池电解液行业的快速增长出现制约瓶颈。为了减轻六氟磷酸锂产品的供求紧张局面可能导致的锂离子电池电解液行业拓展压力,石大胜华决定投资建设六氟磷酸锂产品项目,为实现“致力于成为全球最优秀的锂离子电池材料供应商”的愿景丰富材料品种。
2、项目建设主体:拟设立合资公司进行项目运作。
3、建设规划:项目分两期建设。2016年进行一期1000吨/年六氟磷酸锂项目建设,建设周期一年;2017年择机进行二期4000吨/年项目建设;新型锂盐双氟磺酰亚胺锂以及电解液添加剂等产品的生产视研发技术成熟度择机建设。
4、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六氟磷酸锂项目的合作,将进一步提高石大胜华在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材料方面的一体化竞争优势。在电解液溶剂的一体化竞争优势基础上,石大胜华通过行业应用领域的横向业务拓展,将凭借自身相比同业者的一体化竞争优势,保持良好的经营效益,给投资双方以满意回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通过《关于成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为更好的运作、经营好“5000吨/年六氟磷酸锂项目”,同意公司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山东石大胜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万元
股本构成: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2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51%;自然人股东王学英持有98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49%。
经营范围:六氟磷酸锂、双氟磺酰亚胺锂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合成技术研发,锂离子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合成技术研发。化工产品生产及销售,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不含国家限制产品)的研制、开发及技术服务。
合资公司相关工商信息以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最终核定为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原为:“公司住所:东营市北二路489号;邮政编码:257061”。
修改为:“公司住所:东营市垦利县同兴路198号;邮政编码:257503”。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通过《关于增加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向公司注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1,130万元,注入后暂不改变公司的股本结构,所形成的权益为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由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享有。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郭天明、张忠祥、于海明、蔡升及胡成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
(七)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2015年12月25日下午14:00,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路161号办公楼1211室召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关于增加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2015-30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2月4日,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
本项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7日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2015-31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2月2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2月25日 14点00 分
召开地点: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路161号办公楼1211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25日
至2015年12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于增加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的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青岛中石大控股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会股东应持有的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手续
1、符合出席条件的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符合出席条件的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可以到登记地点现场办理登记手续,亦可通过邮寄、传真方式办理登记手续,但在出席会议时应出示上述登记文件的原件(委托人持股凭证除外)。(用信函登记时请提前一周寄出)。
(三)登记时间
2015年12月23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00)
(四)登记地点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路161号办公楼1202室
六、其他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
2、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参会股东交通和食宿费用自理;
3、联系人:张丽蕾
联系电话:0532-55710862传 真:0532-55710860
电子邮箱:sdsh@sinodmc.com
邮政编码:266000
地 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路161号办公楼1202室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2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026 证券简称:石大胜华 公告编号:2015-32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人员受到处分及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日照市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 “7?16”较大着火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副校长孙海峰、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蔡升(兼任石大胜华董事)、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产业经营管理处处长李涛江(兼任石大胜华监事会主席)等人对上述安全事故负有不同党纪、行政或经营管理责任,因而受到相关处罚建议。
其中,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是石大胜华的实际控制人,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和石大胜华是受同一实际控制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控制的两家独立法人企业,两家独立法人企业没有生产经营业务联系。 上述三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内容如下:
(一)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蔡升,中共党员,石大科技公司董事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重生产、轻安全,重部署、轻落实,对公司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标准化生产、完善自动化控制设施、重大危险源管控、员工管理和安全培训等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企业100万吨/年含硫含酸重质油综合利用装置及配套工程项目投产时未经批准非法生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免去其董事长职务。
2.李涛江,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产业经营管理处处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检查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孙海峰,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党委常委、副校长(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部署要求不到位;对事故企业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有关处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二)行政处罚建议@? 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石大科技公司董事长蔡升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责成日照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收入40%的罚款。@? 2.责成日照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吊销石大科技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其处70万元罚款。
相关内容,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2015年12月1日的通知公告。上述相关处分处罚事项如有新的进展,敬请关注公司的后续公告。
上述事项至今未直接影响石大胜华的正常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