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漕宝路509号上海华美达广场新园酒店B楼3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是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董事俞乃奋、龙炼、项阳、顾勇、毛德良,独立董事陈喆、鲍勇剑因工作未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李毓平、李宏兵因工作未出席;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冬青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起并投资绿庭美国华盛顿特区精品学区房夹层基金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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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转让上海大江厚超实业有限公司85%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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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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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中,《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起并投资绿庭美国华盛顿特区精品学区房夹层基金暨对外投资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关于授权转让上海大江厚超实业有限公司85%股权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许永林、李辉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之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提案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