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2日,我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62位申请执行人与你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执行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司至今不自觉履行义务,62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持本通知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5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区履行如下义务:
交纳赔偿款共计7,194,056元,交纳执行费97898元。
公司声明:对于本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我公司自收到《民事判决书》之日起,已经积极主动履行赔付义务,在巨潮资讯网发布受领赔偿款项公告、书面和口头通知原告代理律师受领款项方式,不存在不自觉履行义务的行为,也不存在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之虞。但极个别原告代理律师为了一己私利,拒不通知其当事人向我司提交相关资料领取赔偿款,却要求法院立案执行。为此,现将我公司履行赔付义务的相关工作说明如下:
1、及时披露受领赔偿公告
2015年11月20日,(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开始生效,我公司及时对外披露《关于受领赔偿款的公告》(详情请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受领赔偿款的公告》),要求属于此次赔偿范围的原告向我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受领赔偿款,并明确要求如果原告代理律师要代领赔偿款的,需要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律师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律师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2、通知原告代理律师迅速告知当事人向公司提供资料
2015年11月17日,我公司向上述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专门发出《关于受领赔偿款的通知》,要求原告代理律师迅速告知原告向我公司提供受领赔偿款的相关资料。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2015年11月24日,我司工作人员与公司代理律师前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结束后,我司工作人员还专门告知上述申请执行的律师,请其尽快通知原告提交资料领取赔偿款。然而,该律师既不通知原告,也不向我司提供资料,反而要求我司将赔偿款项汇入该律师个人银行账户,因该要求违反法律和财务制度,被我司断然拒绝。该律师为了一己私利,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目前,我公司已经支付绝大部分赔偿款,因这部分原告没有向我司提供银行账户资料(注:本案只有原告代理律师知道原告的联系方式,我公司并不知道原告的具体联系方式),且其代理律师在能够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拒不通知,导致我公司客观上无法支付赔偿款,我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责任。对此,我公司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立案执行,有违客观事实,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我公司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不服,将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