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吉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集团”)于2015年9月25日与浙江金达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浙江永和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桐乡市汇才红木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 才公司”)和桐乡市兴宏绢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宏公司”)签订了《股 权转让合同》,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吉安集团合计投资71,995万元,以3.85元/股的价格受让金达公司、永和公司、汇才公司和兴宏公司分别持有嘉兴银行 7,500万股、7,500万股、1,950万股和1,750万股股权(分别占嘉兴银行总股本的 7.39%、7.39%、1.92%和 1.72%)。其中,公司合计投资金额为35,612.50万元,受让金达公司和兴宏公司分别持有的嘉兴银行7,500万股和1,750万股的股权(分别占嘉兴银行总股本的7.39%和1.72%),合计持有嘉兴银行9.11%的股权,吉安集团合计投资36,382.50万元,受让永和公司和汇才公司分别持有的嘉兴银行7,500万股和1,950万股的股权(分别占嘉兴银行总股本的7.39%和1.92%),合计持有嘉兴银行9.31%的股权。(具体内容刊登于2015年9月2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临2015-049)。
鉴于报批涉及提交准备的材料较多,故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有权批准,经相关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吉安集团于近日与金达公司、永和公司、汇才公司和兴宏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如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股权交易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嘉兴银行章程约定取得有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该《股权转让合同》将自始无效,不再另行通知,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