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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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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52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裁定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连民终字第02308号】,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5)连民终字第2308号】,自然人董淑奎、董淑雷(以下简称“原告”)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审理,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5年11月20日15时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

 公司对以上情况已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详见《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1),相关公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连民终字第02308号】。在该裁定书中,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连民终字第02308号】。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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