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连民终字第02308号】,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5)连民终字第2308号】,自然人董淑奎、董淑雷(以下简称“原告”)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经一审法院审理,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5年11月20日15时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
公司对以上情况已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详见《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1),相关公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连民终字第02308号】。在该裁定书中,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连民终字第02308号】。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