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2楼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24日下午14:50。
5、主持人:杜克荣董事长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24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77,889,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336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77,888,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335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2%。
4、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浩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卜冬梅副董事长、孔爱国独立董事、杨火燎董事未能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为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3000万元公司债券提供相应股权比例担保的议案》;
同意77,888,1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泰科特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福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为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3000万元公司债券提供相应股权比例担保的议案》;
同意77,888,1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为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77,889,1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谢孟晖及张可出席,并由其出具了见证意见。见证意见结论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