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 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1月24日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23日至2015年11月2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5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召开人:公司董事长傅乐民先生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67,504,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842%。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67,475,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6.3729%;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13%。
三、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504,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
同意股占比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目前,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9,197,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公司2015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1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 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504,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同意股占比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9,197,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公司2015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1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504,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同意股占比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该议案以特别决议形式获得通过。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9,197,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经公司2015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1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