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2015年11月17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公司主要人员现因参加国内大型车展和处理境外紧急公务,日程安排与原定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冲突”,公司决定将原定于2015年11月20日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推迟到2015年11月24日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年11月24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下午15:00时至2015年11月24日下午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重庆长安汽车科技大楼多媒体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东大会主持人:董事王锟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308,474,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1%。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895,539,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50.40%。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880,825,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 股股份总数的50.01%;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7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713,77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0.39%。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0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2,935,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B 股股份总数的45.78%。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0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12,935,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45.78%;通过网络投票的B 股股东共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0%。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票2,290,448,0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 ;反对票4,568,9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弃权票13,457,6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
其中,B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400,510,888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 ;反对票581,644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弃权票11,842,615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
(2)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15年度内控报告审计师的议案》
(1) 表决情况:同意票2,291,140,4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 ;反对票4,668,9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弃权票12,665,2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
其中,B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401,309,388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8% ;反对票581,644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弃权票11,044,115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
(2)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全球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一期)的议案》
(1) 表决情况:同意票2,301,845,0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 ;反对票3,832,2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弃权票2,797,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其中,B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411,235,104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 ;反对票242,811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票1,457,232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
(2)表决结果: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⒈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⒉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⒊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