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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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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整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11-24-01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重整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已于2015年9月15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公司股票已经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

 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业绩为亏损15,271,544.38元。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存在因《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终止上市,或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方案未通过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15年9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长城(德阳)新兴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出的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或“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理恪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9-18-08)。

 新都酒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5年10月26日上午9:30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具体情况详见管理人于2015年10月27日发布的《关于重整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0-27)。目前,重整的各项工作正在推进中。

 管理人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已经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深圳中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不会改变股票的交易状态。同时,当公司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4.1.1条、14.1.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该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出现:(1)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即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在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5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5-11-24-02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图教育”)诉新都酒店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院已经受理,现将该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正式受理华图教育诉新都酒店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案号为【(2015)深中法破初字第81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 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3、第三人: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4、案件起因

 2013年10月18日,本案第三人金源联合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与案外人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以及郭耀名(保证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金源公司出借给光耀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4428万元,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郭耀名对前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4年10月29日,华图教育与金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华图教育受让金源公司在前述《借款合同》项下对光耀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人民币4428万元本金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10月28日,本金与利息共暂计人民币4829万元)债权中的人民币1550万元及利息债权(截止至2015年10月15日,本金与利息共暂计人民币17660210.78元)。

 2015年10月15日,金源公司通知了作为债务人的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华图教育受让《借款协议》项下部分债权的事实。

 根据上述《民事起诉状》:华图教育已向金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共计1550万元;新都酒店于2013年10月18日向金源公司出具《承诺函》,同意对《借款协议》项下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借款本金人民币4428万元的偿付义务提供连带担保。《债权转让合同》中约定,新都酒店向金源公司所提供的针对《借款协议》的标的债权的部分保证一并转为向华图教育提供,新都酒店应向华图教育承担针对标的债权的保证责任。

 《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5日,截止上述起诉状提交之日,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偿付义务。2015年9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都酒店破产重整,华图教育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报总额为17660210.78元的债权,管理人于2015年10月22日出具《债权审查通知书》,因新都酒店对《承诺函》的签署情况不知情,不予确认前述华图教育申报的债权。

 2015年10月28日,华图教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的人民币17660210.78元的债权;

 (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件的进展情况

 该案尚未审理,暂未有判决结果。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9月15日裁定受理公司破产重整,公司暂无法估计该债权确认纠纷案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五、其他

 1、华图教育诉新都酒店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涉及债权为其受让原金源公司对新都酒店部分担保债权。金源公司诉新都酒店借款合同纠纷中涉及新都酒店所提供的担保,未经新都酒店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是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的担保。该诉讼的详细情况见公司已于2014年7月30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7-30-01)。金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受理撤诉申请,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14年11月18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11-18)。

 2、截止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2015)深中法破初字第81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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