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 中富 公告编号:2015-167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3日上午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参加表决董事9人,监事和高管列席会议。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有效。经讨论与会董事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授权五家公司使用公司商标的议案》
为打造公司饮料、矿泉水等塑料瓶整体供应产业链,提高客户辨识度,突出整体配套生产和供应,公司要求前实际控制人CVC Capital Partners Asia II Limited(以下简称“CVC”)控制的珠海市中富胶盖有限公司、成都中富胶盖有限公司、沈阳中富胶盖有限公司、杭州中富果蔬保鲜包装有限公司、珠海中富鲜果汁瓶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家公司”)在公司配套的客户范围内,在产品的外包装、流转包装物上使用公司的图形商标■。
虽然上述五家公司在CVC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为公司的关联方,但由于该事宜不涉及利益转移,也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故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决议。现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董事会特对该事项所引发的授权行为进行追溯确认,同时授权上述五家公司在公司配套的客户范围内,在产品的外包装、流转包装物上继续无偿使用公司的图形商标■,但该商标不得使用到公司客户以外的范围。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的议案》
为顺利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公司在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范围内,公司分别与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盛世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铁木真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智合信智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正丰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汉华同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星星之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补充协议》。
详细内容请参阅同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的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3日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 中富 公告编号:2015-168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3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监事会3名成员全部出席,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孔德山先生主持,审议如下议案,与会监事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授权五家公司使用公司商标的议案》
为打造公司饮料、矿泉水等塑料瓶整体供应产业链,提高客户辨识度,突出整体配套生产和供应,公司要求前实际控制人CVC Capital Partners Asia II Limited(以下简称“CVC”)控制的珠海市中富胶盖有限公司、成都中富胶盖有限公司、沈阳中富胶盖有限公司、杭州中富果蔬保鲜包装有限公司、珠海中富鲜果汁瓶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家公司”)在公司配套的客户范围内,在产品的外包装、流转包装物上使用公司的图形商标■。
虽然上述五家公司在CVC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为公司的关联方,但由于该事宜不涉及利益转移,也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故公司未对该事项进行决议。现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董事会特对该事项所引发的授权行为进行追溯确认,同时授权上述五家公司在公司配套的客户范围内,在产品的外包装、流转包装物上继续无偿使用公司的图形商标,但该商标不得使用到公司客户以外的范围。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的议案》
为顺利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公司在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范围内,公司分别与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盛世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铁木真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智合信智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正丰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汉华同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星星之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补充协议》。
详细内容请参阅同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的公告》。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1月23日
股票代码:000659 股票简称:*ST中富 公告编号:2015-169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经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65,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215,150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投资”)、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丰投资”)、深圳市铁木真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铁木真资本”)、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基金”)、深圳智合信智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合信智信”)、赣州星星之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星星之火”)、深圳市华盛世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盛世纪”)、深圳前海正丰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正丰鼎盛”)以及深圳市汉华同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汉华同盟”)。公司已于2015年10月30日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与上述9名发行对象分别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为顺利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公司在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范围内,公司分别与长洲投资、华盛世纪、和丰投资、铁木真、智合信智信、正丰鼎盛、汉华同盟、星星之火就上述8名认购对象缴付至公司制定银行账户的保证金后续处理事宜签订了《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补充协议》,该事项已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的内容如下: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发行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人):长洲投资、和丰投资、铁木真资本、智合信智信、星星之火、华盛世纪、正丰鼎盛、汉华同盟
(二)主要条款内容
一、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
1、如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乙方缴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的保证金将用于抵扣乙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款,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和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扣除保证金后的剩余认购价款划入甲方和保荐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
2、如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获得中国证监会通过或者因其他任何原因终止的,则乙方同意将已缴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的保证金转为对甲方的借款,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付,借款期限为自乙方将保证金缴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12个月。
二、本补充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
三、本补充协议若与《股份认购协议》内容存在差异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的修订应当由本补充协议双方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补充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成立,完成全部生效条件(若有)后生效。
五、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他各份报相关主管部门用于审批或备案使用,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补充协议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补充协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的议案》在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范围内,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3日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查,公司授权前实际控制人CVC Capital Partners Asia II Limited(以下简称“CVC”)控制的珠海市中富胶盖有限公司、成都中富胶盖有限公司、沈阳中富胶盖有限公司、杭州中富果蔬保鲜包装有限公司、珠海中富鲜果汁瓶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家公司”)在公司配套的客户范围内,在产品的外包装、流转包装物上继续无偿使用公司的商标,此次授权能够提高客户辨识度,突出整体配套生产和供应,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不涉及利益转移,也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授权五家公司使用公司商标的议案。
2、经审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的议案》在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范围内,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独立董事:张炜、黄平、梁星球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