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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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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房地产 公告编号:2015-83
债券代码:112263 债券简称:15中房债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简介

 2010年12月1日,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中住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嘉公司”)由于合同纠纷起诉湖南华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兆嘉公司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华夏公司向兆嘉公司支付赔偿金4963.31069万元,违约金人民币4963.31069万元;请求判令华夏公司赔偿兆嘉公司因其违约给兆嘉公司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人民币2329万元;请求判令由华夏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2年2月8日,华夏公司就此案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兆嘉公司向华夏科技支付欠款、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9998万元,并承担受理费等所有相关诉讼费用。

 2013年8月15日,我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征初字第0782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案件判决如下:1、兆嘉公司支付华夏公司欠款2381.2万元;2、兆嘉公司支付华夏公司违约金5291.03万元,上述两项合计7672.23万元;3、第三人中住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住地产”)对兆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兆嘉公司诉讼请求;5、驳回华夏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兆嘉公司承担654581元,兆嘉公司与中住地产共同承担207838元,华夏公司承担63012元。

 针对上述判决,兆嘉公司、中住地产、华夏公司均提出了上诉。

 2013年12月26日,兆嘉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61号,对本案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征初字第0782号民事判决第1、4、5项;二、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征初字第0782号民事判决书第2项为:兆嘉公司支付华夏公司违约金5540.58万元;三、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征初字第0782号民事判决第3项。一审诉讼费925431元,由兆嘉公司承担647802元,华夏公司承担277629元;二审诉讼费925400元,由兆嘉公司承担654550元,华夏公司承担270850元。

 2014年1月,上述判决执行完毕。

 我公司认为上述判决由兆嘉公司承担赔偿是不合理的,为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经我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兆嘉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诉讼,并于2014年7月14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89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上述事项详细情况已于2011年1月14日、2012年4月24日、2013年8月17日、2013年8月27日、2013年9月6日、2013年12月27日、2014年1月10日、2014年5月6日、2014年7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公告编号为:2011-01、2012-13、2013-27、2013-28、2013-29、2013-64、2014-02、2014-41、2014-58。

 二、诉讼进展

 兆嘉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征初字第0782号民事判决第一、五项;(四)华夏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兆嘉公司4963.31069万元;(五)驳回兆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54550元,其他诉讼费3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0850元,合计925431元,由兆嘉公司负担647802元,华夏公司负担2776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5400元,由兆嘉公司负担654550元,华夏公司负担2708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诉讼事项本次判决结果,预计将冲回兆嘉公司本期及期后营业成本共计4963.31069万元,将对我公司本期及期后净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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