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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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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7 股票简称:金叶珠宝 公告编号:2015-68
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向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03号)核准,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26,476,51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为11.9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9,599,999.20元,扣除财务顾问和承销费用后,实际到账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49,599,999.20元。上述资金于2015年11月17日到账,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大信验字[2015]第7-0002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和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甲方为公司,乙方为锦州银行国贸支行,丙方为东海证券,三方监管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010019556890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配套募集资金到账金额为2,649,599,999.20元。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可在不影响募集配套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存单方式在乙方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

 甲方办理的每笔存款,乙方应该及时通知丙方。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募集配套资金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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