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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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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天津磁卡 编号:临15-039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海南海卡有限公司有关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南海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卡公司”)系我公司子公司;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磁卡集团”)系我公司大股东。

 ●涉案的金额:本金3000万元,利息2,611,290.00元,案件受理费204,856.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是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20日海卡公司收到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419号。

 诉讼审理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磁卡集团

 被告: 海卡公司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原告磁卡集团诉称,2013年12月18日, 磁卡集团与海卡公司签署《借款协议》,约定:海卡公司向磁卡集团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支付款项之日起一个月内。如逾期还款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及自原告出账日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实际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2013年12月20日,原告依据协议约定将款项支付到被告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截止2015年5月20日的利息2,611,29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支付款项之日起一个月内。款项用于盘活被告土地资产,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逾期还款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及自原告出账日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实际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2013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代为支付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保证金的请求函", 要求将上述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汇至该院账号。同日,原告依据协议约定将款项支付到被告该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截止2015年5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利息2,611,29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为生产经营所需,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 由原告借款予被告。该借款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款项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民事责任。双方在借款协议中还约定被告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应当承担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民事责任。现原告依据借款协议的约定主张由被告偿还截至2015年5月20日的利息,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磁卡集团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截至2015 年5月20日的利息2,611,2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856.00元,由被告海卡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交付于天津巿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愿放弃上诉权处理)上诉于天津巿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海卡公司需要计提利息费用2,611,290.00元和承担案件受理费用204,856.00元,预计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2,816,146.00元损失,具体数字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419号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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