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通知情况及公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11月20日14:00在长春市净月区百合街启明软件园A座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许宪平先生亲自出席并主持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235,704,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9%,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235,704,3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6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马维山、张彦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一、《关于变更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235,704,3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详细内容见于2015年10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