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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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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9 证券简称:西南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7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1月20日,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股东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富)函告本公司,其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57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重庆渝富违法减持西南证券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重庆渝富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易丽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重庆渝富作为持有西南证券股份5%以上的股东,于2015年3月19日至6月14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西南证券股份138,444,662股,占西南证券已发行股份的4.90%。2015年6月15日,重庆渝富继续减持西南证券股份8,535,600股。截至2015年6月15日下午收市,重庆渝富累计减持西南证券146,980,262股,占西南证券已发行股份的5.21%。重庆渝富减持股份累计达到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西南证券股份,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份数为5,852,534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为147,515,963.12元。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易丽琴。

 重庆渝富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减持过程中,公司和相关人员无任何违法动机和个人利益诉求;第二,当事人为稳定市场做出积极努力,在减持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6,009,102股,增持金额90,150,542.70元。

 我会认为,当事人违法减持的主观原因、减持目的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经查,当事人在减持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占违法减持的数额比例较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我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重庆渝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西南证券股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1、责令重庆渝富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2、对重庆渝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易丽琴予以警告。

 3、对重庆渝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重庆渝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37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410万元。对重庆渝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易丽琴处以20万元罚款,对重庆渝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易丽琴处以1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3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致歉

 重庆渝富就本次违规减持西南证券股份的行为向西南证券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诚挚道歉。重庆渝富表示将以此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制度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股东行为、合法合规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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