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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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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674 股票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15-050号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回购审批情况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召开了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提案报告》,在按规定完成了回购专户开立、董监高二级市场交易自查等相关工作后,于2015年9月18日通过上交所备案并公告了《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报告书》。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

 回购的股份目前暂作为库存股做账务处理,待回购完成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进行最后处理。

 2.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和证券价格走势,确定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的价格为不超过 10元/股。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3.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0元/股的条件下,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3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0.6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5.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不超过叁个月,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或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6.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提案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叁个月内。

 二、回购实施情况

 从2015年9月18日具备回购条件以来,至2015年11月19日公司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公司股价因未达到本次回购股份确定价格区间(不超过10元/股),公司未进行股份回购。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股份注销安排

 因公司未进行股份回购,不存在股份注销安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五、股份变动报告

 ■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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