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经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15年11月20日(星期五)下午15:00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20日(星期五)下午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和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1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19日下午15:00—11月20日下午15:00。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召开地点:杭州市体育场路 218 号杭州新闻大厦二楼钱江厅。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秦晓春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673,891,7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21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634,068,4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30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39,823,3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13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5人,代表股份40,507,7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8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84,4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39,823,3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13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情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关于对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3,851,7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1%;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467,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13%;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陈其一、林超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本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