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佛山市三水顺通聚酯切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分别收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389号《传票》、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197号《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森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分别起诉公司及顺通公司(以下简称“本次诉讼”)。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诉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迪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
1.根据迪森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迪森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1)相关当事人
原告: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革
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路42号
被告: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丙娣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85号
(2)诉讼请求
①判令解除《生物质(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作合同》及《关于<生物质(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作合同>补充协议》并退回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万元。
②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月份供热款人民币578,116.7元及违约金人民币72,842.70元(按照合作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
③判令被告支付损失款人民币135.845万元。
④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案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签订的《生物质(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2.公司已就上述诉讼提起反诉,基本情况如下:
(1)相关当事人
反诉人(本诉被告):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黄丙娣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马革
(2)反诉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退还履约保证金30万元;
②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损失227.97万元;
③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顺通公司与迪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
1.根据迪森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迪森公司诉顺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1)相关当事人
原告: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革
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路42号
被告:佛山市三水顺通聚酯切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世平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永业路6号之一6座
(2)诉讼请求
①判令解除《生物质(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作合同》并退回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3万元。
②判令被告支付供热款人民币1,044,932.6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29,200.98元(按照合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
③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人民币1045.53万元。
④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案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签订的《生物质(BMF)锅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2.顺通公司已就上述诉讼提起反诉,基本情况如下:
(1)相关当事人
反诉人(本诉被告):佛山市三水顺通聚酯切片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永业路6号之一6座
法定代表人:蒋世平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广州迪森热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马革
(2)反诉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退还履约保证金120万元;
②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损失805.17万元;
③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完毕,无法确定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及顺通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公司将及时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389号《传票》。
2.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197号《传票》。
3. 民事起诉状2份。
4. 民事反诉状2份。
特此公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