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11月20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0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5年11月19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年11月2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济南市经十西路11966号公司办公楼319会议室
3.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苗勇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72,523,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0000%。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数172,523,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0000%。其中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172,523,5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0000%。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2、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3、本公司聘请的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王波涛、甄永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所有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结合网络投票。
(二) 提案审议情况
审议公司《关于2015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72,523,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弃权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波涛、甄永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全文详见2015年11月20日《巨潮资讯》网站)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