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16日和2015年11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2015年11月12日,公司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了《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申请》(朗姿证字【2015】9号)和《关于撤回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申请》(广发证【2015】824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5]189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