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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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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7 证券简称:涪陵榨菜 公告编号:2015-077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处罚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涪陵榨菜”)持股5%以上股东东兆长泰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兆长泰”)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5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东兆长泰违法减持涪陵榨菜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0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东兆长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东兆长泰作为涪陵榨菜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涪陵榨菜股份9,090,400股,占涪陵榨菜已发行股份的4.51%。2015年5月28日,东兆长泰继续减持涪陵榨菜股份5,164,400股。截至2015年5月28日下午收市,东兆长泰累计减持涪陵榨菜14,254,800股,占涪陵榨菜已发行股份的7.07%。东兆长泰减持股份累计达到5%时,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涪陵榨菜股份,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份数为4,179,800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为151,852,134元。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向英,其他责任人员为周雅萍。

 以上事实,有交易流水、相关会议文件、公告和权益变动报告书、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如下:第一,减持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第二,减持是为了缓解资金紧张,非恶意减持;第三,当事人已被采取监管措施,不应再对其行政处罚;第四,对同一种行为,既对信息披露行为处罚,又对减持行为处罚,属于对一种行为进行两次处罚;第五,过去对类似行为以不处罚为原则,处罚是例外情形;第六,责任人认定错误,郭向英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雅萍不属于其他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认为:第一,当事人违法减持的主观原因、减持目的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第二,对当事人采取的监管措施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提醒、警示,不影响后续的行政处罚;第三,当事人未按法律规定披露以及限制期限内的减持是两个违法行为,我会依法对两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四,我会曾对类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的陈述不符合事实;第五,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对东兆长泰违法减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向英,其他责任人员为周雅萍。综上,我会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构成从轻减持处罚的理由。

 东兆长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涪陵榨菜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东兆长泰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2.对东兆长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内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向英和其他人员周雅萍予以警告。

 3.对东兆长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91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950万元。对东兆长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向英处以20万元罚款,在限制转让期内的减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向英处以2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40万元。对东兆长泰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周雅萍处以3万元罚款,在限制转让期内的减持行为的其他责任人员周雅萍处以3万元罚款,合计罚款6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东兆长泰就本次减持涪陵榨菜股份的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东兆长泰同时表示今后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信为本,规范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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