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1月2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泰跃)《关于要求召开临时董事会讨论刘华回避罢免其议案的相关事项的函》。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公司章程(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1月12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有关刘华回避罢免其议案的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15年1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了《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29)。为了使投资者便于理解,现就本次会议决议补充公告如下:
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有关刘华回避罢免其议案的相关事项的议案》,其议案名称的设定是基于除语法调整外,忠实于北京泰跃提案的原标题的原则。且,鉴于,董事投票结果在投票表决统计前并不确定,因此该标题并不预先设定“刘华应当回避”或“刘华不应回避”的语境。而最终董事会决议意思表示以决议中最末段落的结论性意见明确表述。
董事会的结论意见为:
1.刘华在公司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关于同意接受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议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重新选举相关董事的提案>的议案》行使表决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2.刘华应依法履行董事长的职责,主持公司任何一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包括本次临时董事会和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该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主持,刘华没有法定回避事由。
本次会议审议的结果为刘华无需回避(同意6票,反对2票,弃权0票,缺席1人)。基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将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名称修订为《关于刘华就罢免其议案的相关事项无需回避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此表示歉意,并保证在日后信息披露的文字处理工作环节中更为审慎。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