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1月18日(星期一)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15:00至11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24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薛季民。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及列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772,912,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24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5%。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771,667,5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3%。
4、公司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大会以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暨公司第一大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420,000,000 股股份)回避表决。
投票结果:
■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2、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投票结果:
■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上述决议事项的具体内容,请查阅2015年11月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红、李甜甜。
3、结论性意见: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孙红律师、李甜甜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