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国投新集办公园区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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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培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董事王文俊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陈培出席,独立董事陈关亭、张利国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均委托独立董事毛德兵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刘红波、职工监事赵洪波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公司总会计师王丽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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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李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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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改聘公司2015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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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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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潇、肖一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