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5年10月30日,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15:00 至2015年11月17日15:00 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5年11月17日下午14:55在公司四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郑海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徐丙坚律师、谭卫红律师见证了本次大会并为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45,049,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421,574,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8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3,474,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4%。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关于国电科左后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向华北高速借款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签署相关协议。
国电科左后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左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自并网发电后运营稳定。为支持科左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本公司董事会拟同意与科左公司签订借款总额不超过1.6亿元的借款协议,期限两年,科左公司可分批提款,利率按照实际借款期限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
科左公司关联方股东联合常州光伏现已表示无意继续出资向科左公司提供资金,造成此次本公司向科左公司借款事项中关联方股东未能同比例出资的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4.5条款,发生关联方股东在对外财务资助事项中不同比例出资的现象时,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已承诺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股份436,473,0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07%;反对股份8,576,120股;弃权股份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5,741,081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64.73%;反对股份8,576,12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徐丙坚、谭卫红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