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42.7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6%;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1月20日。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锁相关事宜。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65名,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吉满先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延期两年申请解锁,故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64名,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42.7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6%。
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㈠2014年7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㈡2014年9月22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㈢2014年9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㈣2014年10月24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㈤2014年10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确定以2014年10月31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65名激励对象授予3,189.025万股限制性股票。
㈥2014年11月20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189.025万股上市。
㈦2014年12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㈧2015年1月12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㈨2015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264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锁相关事宜。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㈠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首次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为锁定期,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由董事会确认满足第一次解锁条件,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
公司确定的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10月31日,截至2015年10月31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满。
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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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锁相关事宜。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㈠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1月20日。
㈡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42.7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6%。
㈢ 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64名。
㈣ 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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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吉满先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延期两年申请解锁;朱吉满先生承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注2:2015年7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即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以实际行动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㈠ 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㈡ 股权结构表;
㈢限售股份明细表;
㈣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㈤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㈥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