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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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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0 证券简称:中央商场 公告编号:2015-100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陈新生先生主持,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会议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吴晓国先生、祝义亮先生、王林先生、祝珺先生;独立董事李心合先生、苏峻女士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王胜玲女士、王智科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大会。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宇袖女士出席本次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终止城市综合体项目委托控股股东代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

 关联股东祝义财先生、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宏南、车扬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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