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11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15-108号
债券简称:15金科01 债券代码:112272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17日披露了《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03号),由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承接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未完成的持续督导职责。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金科国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国竣”)、长城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重庆分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骏耀”)、长城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开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开县支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金科国竣与长城证券和中信银行重庆分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金科国竣已在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421010182600453565,截止2015年10月16日,专户余额为896.33246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金科国竣重庆?金科江津世界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金科国竣和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长城证券作为金科国竣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金科国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城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金科国竣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金科国竣和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应当配合长城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城证券每季度对金科国竣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金科国竣授权长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白毅敏、胡跃明或长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查询、复印金科国竣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查询金科国竣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查询金科国竣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金科国竣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城证券。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金科国竣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城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长城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城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金科国竣、中信银行重庆分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中信银行重庆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城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长城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城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金科国竣或者长城证券可以要求金科国竣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金科国竣、中信银行重庆分行、长城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长城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5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金科骏耀与长城证券和农业银行开县支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金科骏耀已在农业银行开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44080140003823,截止2015年10月16日,专户余额为288.63950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金科骏耀重庆?金科开州财富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金科骏耀和农业银行开县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长城证券作为金科骏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金科骏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城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金科骏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金科骏耀和农业银行开县支行应当配合长城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城证券每季度对金科骏耀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金科骏耀授权长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白毅敏、胡跃明或长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农业银行开县支行查询、复印金科骏耀专户的资料;农业银行开县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农业银行开县支行查询金科骏耀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农业银行开县支行查询金科骏耀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农业银行开县支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金科骏耀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城证券。农业银行开县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金科骏耀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农业银行开县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城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长城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城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农业银行开县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金科骏耀、农业银行开县支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农业银行开县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城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长城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城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金科骏耀或者长城证券可以要求金科骏耀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金科骏耀、农业银行开县支行、长城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长城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5年12月31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金科国竣与长城证券和中信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金科骏耀与长城证券和农业银行开县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