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11月16日15∶00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刘令安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代表列席了会议。
7.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唐建平、刘中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168,053,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7749%。
1、现场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164,953,38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5.7275%。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共计持有公司3,100,324股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0474%。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并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67,986,8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02%;反对股数为66,8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398%;弃权股数为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股东,不包括公司董监高股东)表决情况为: 赞成股数3,629,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1909%;反对股数为66,8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8091%;弃权股数为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建平 刘中明
3、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