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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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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岭南园林 公告编号:2015-140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1月16日(周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5日(周日)至2015年11月16日(周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5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东城区光明大道27号岭南园林大厦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尹洪卫先生因公务出差,不能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按照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经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秋天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6,110,5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925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814,3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85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其中包括控股股东尹洪卫),代表股份150,296,255股(其中尹洪卫持有142,549,76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6.14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姚继伟律师、沈凌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尹洪卫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13,560,813股。

 表决结果:同意13,560,81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746,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6,110,581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746,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姚继伟律师、沈凌玉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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