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观福先生
4、会议时间:2015年11月16日 下午14:40
5、会议地点:贵阳市白云经济开发区信邦大道227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6、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1日
7、召开方式: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共12名,股份640,498,6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1934%。具体为: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12名,股份640,498,6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193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15年第七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无否决或取消议案的情况。经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控股子公司拟为下属关联医院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0,498,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7,907,9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