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2.601亩土地及赔偿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5)连民终字第2308号】,自然人董淑奎、董淑雷(以下简称“原告”)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董淑奎、董淑雷
被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东海县平明镇纪荡村驻地。法定代表人:陈士斌,董事长。
被告:东海县平明镇人民政府,地址:东海县平明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相堂献,镇长。
被告:东海县平明镇纪荡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东海县平明镇纪荡村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德如,主任。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原告诉称:2003年以来,公司以租赁形式陆续占用原告的土地。到2012年,被告共占用原告方土地12.601亩。由于被告改变土地用途,违反租赁土地的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是不定期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
1. 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12.601亩土地租赁合同。
2. 要求被告将原告12.601亩土地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一审情况
公司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2015)东民初字第00853号】及原告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原告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对本公司提起诉讼。东海县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并于2015年5月19日开庭审理。
2015年8月2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853号】。在该裁定书中,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董淑奎、董淑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对以上情况已进行了公告,公告内容详见《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6)、《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9),相关公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二审情况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5)连民终字第2308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5年11月20日15时在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目前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5)连民终字第2308号】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