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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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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任,提名何妙红任财务总监。

 罗劲现于汇垠澳丰担任董事长一职。夏南现于汇垠澳丰担任助理总经理及投决委员,并被委派担任蕙富骐骥执行事务代表。沈桂贤、何妙红现于汇垠澳丰分别担任风控部负责人及财务部负责人。

 四、关于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章“三、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

 七、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第六章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分析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汇源通信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的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独立或完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履行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二、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1、蕙富骐骥及蕙富骐骥控制的除汇源通信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对汇源通信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蕙富骐骥及蕙富骐骥控制的除汇源通信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支持汇源通信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外的第三方从事或参与对汇源通信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蕙富骐骥或蕙富骐骥控制的除汇源通信外的其他企业如发现任何与汇源通信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将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及条件首先提供给汇源通信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4、蕙富骐骥或蕙富骐骥控制的除汇源通信外的其他企业如出售或转让与汇源通信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资产、业务或权益,汇源通信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且蕙富骐骥保证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业务或权益时给予汇源通信的条件与蕙富骐骥或蕙富骐骥控制的除汇源通信外的其他企业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相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与汇源通信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约定,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披露,其关联交易价格也将严格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充分保证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第七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及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2015年11月9日,蕙富骐骥与汇垠澳丰公开承诺:自本次协议收购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向汇源通信股东大会提交经汇源通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购买资产方案,并完成注入资产过户。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方拟向汇源通信注入优质资产。蕙富骐骥承诺,本次协议收购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承诺方案完成前不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八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停牌公告日,即2015年8月10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汇源通信上市交易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层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汇垠澳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上市公司停牌公告日,即2015年8月10日前六个月内买卖汇源通信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根据自查情况,存在部分人员在查询期间买卖汇源通信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

 针对上述情况,董晓平、董献奎与董晓红出具了《关于交易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本人在上述期间买入与卖出汇源通信股票的行为,系由于2015年2月2日汇源通信公告与江苏峰业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后,本人认可本次重组将对上市公司股价有积极刺激,并看好彼时拟注入之烟气脱硫脱硝业务之未来发展前景,故于重大事项复牌后买入汇源通信股票。其后因市场波动,本人考虑汇源通信股价将受大市拖累,故卖出。本人承诺上述买卖行为基于个人对汇源通信及市场趋势的判断不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交易的情况,并对由此引致的法律风险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汇垠澳丰出具了《关于交易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以上交易均发生于2015年2月27日至2015年4月1日间。2015年2月2日汇源通信公告与江苏峰业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后,董晓平、董献奎及董晓红认可本次重组将对上市公司股价有积极刺激,并看好彼时拟注入之烟气脱硫脱硝业务之未来发展前景,故于重大事项复牌后买入汇源通信股票。其后因市场波动,三人考虑汇源通信股价将受大市拖累,故于2015年3月19日至2015年4月1日间卖出。其时汇源通信与江苏峰业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顺利,并未预见汇垠澳丰将作为控股股权受让方之普通合伙人与汇源通信发生关联,不存在涉及内幕交易的情况。

 汇垠澳丰自2015年8月10日开始与汇源通信控股股东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明君集团”)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开始接洽,并于2015年8月30日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汇垠澳丰监事董松未参与任何与股权转让事项相关之洽谈会议,未在交易公告前知悉相关情况。”

 除董晓平、董献奎与董晓红外,蕙富骐骥、蕙富骐骥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及其直系亲属、汇垠澳丰、汇垠澳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蕙富骐骥有限合伙人平安-汇垠澳丰6号在上市公司停牌公告日,即2015年8月10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汇源通信股票的情况。

 第九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蕙富骐骥成立于2015年4月,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目前暂无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汇垠澳丰为蕙富骐骥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于2014年6月,汇垠澳丰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15年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一、资产负债表(续)单位:元

 ■

 二、利润表

 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四、财务报告审计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汇垠澳丰2014年财务报告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审计,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281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如下:“我们认为,汇垠澳丰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汇垠澳丰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夏南

 2015年 11月15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主办人:

 郑拯河 王 昀

 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宋卫东

 2015年11月15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蕙富骐骥、汇垠澳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蕙富骐骥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转让双方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决策文件;有关当事人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四)蕙富骐骥与明君集团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五)蕙富骐骥关于与上市公司间重大交易的说明;

 (六)蕙富骐骥关于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七)蕙富骐骥、汇垠澳丰自查报告;

 (八)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自查报告;

 (九)蕙富骐骥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蕙富骐骥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十一)蕙富骐骥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十二)蕙富骐骥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十三)蕙富骐骥关于资产注入的承诺函;

 (十四)汇垠澳丰2014年度审计报告;

 (十五)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蕙富骐骥、汇源通信,供投资者查阅。

 备查网址:中国证监会指定网址:http://www.szse.cn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夏南

 201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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