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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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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2 证券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15—104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王红伟女士于2015年5月11日卖出公司股票,于2015年11月11日又买入公司股票,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此类卖买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监事王红伟女士于2015年5月11日卖出公司股票750股、成交均价15.19元/股,于2015年11月11日又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成交均价14.05元/股,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此类卖买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经自查,上述交易均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限制期内,公司无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本次事件的处理

 1、根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855元(=750股*(15.19-14.05)元/股)已上缴归公司所有。

 2、监事王红伟女士已深刻认识到该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歉意,并且承诺今后将加强学习,严格自觉遵守《证券法》第 47 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 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三、其他说明

 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说明相关规定,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公告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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