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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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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2015-068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大厦28楼公司第二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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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持有(代表)股份422,698,703股,占截止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5日)公司总股份833,801,532股的50.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422,665,803股,占截止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5日)公司总股份833,801,532股的50.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持有(代表)股份32,900股,占截止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5日)公司总股份833,801,532股的0.0039%。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岳秋莎、吴永文律师出席会议进行见证。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梁君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8人,孟杰、谷同民、秦伟、咸海波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参加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4人,余丕团、侯红英监事因其他公务未能参加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韩钢先生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在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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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合理有效地调配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降低财务成本,为子公司的各项经营及建设及时提供资金保障,同时也规范公司与子公司的资金活动往来,根据《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结合实际情况,拟由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发生额12400万元财务资助,详情如下:

 (1)公司为子公司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3600万元,归还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到期3600万元贷款。待续贷资金到位后归还。

 (2)公司为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提供财务资助4800万元,期限一年。

 ①财务资助3000万元,偿还桂林银行到期贷款。国通公司通过收回货款归还。

 ②财务资助1800万元用于支付华星项目诉讼案件财产保全保证金。

 (3)公司为子公司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4000万元,用于金桥公司归还贷款,期限到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上述资金来源拟通过公司财务部盘活各子公司的闲置资金,调剂余缺。提供财务资助的资金占用费参照取得资金时的综合资金成本收取。鉴于控股股东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意向收购堂汉公司股权与国通公司股权,对此上述两家公司的资助有效期限一年,如合同有效期内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堂汉公司、国通公司股权事宜成立,则以股权收购完成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后三个工作日为到期日。

 2、议案名称: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目前债券市场的情况,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和资格。同时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全面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股东回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公司拟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详见2015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五洲交通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结果确定,因系统原因,有关比例保留小数点后数值存在一定差异,但不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律师:岳秋莎、吴永文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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