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1月12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米大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3名,代表股份1,279,956,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410%,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名,代表股份2,695,5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5%;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12名,代表股份78,565,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52%。
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有:米大斌先生、王廷良先生、蔡树文先生;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监事有:杨洪池先生、陈平先生、刘俊平先生。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刘小建律师、佟亨睿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进行了法律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经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补选李连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得票数1,279,750,447票,得票比例99.9839%,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选票数75,664,497票,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69%。李连平先生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刘小建律师、佟亨睿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