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052 证券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15—103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完成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0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0),公告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袁明先生,董事、副总经理侯颂先生、吴远亮先生,副总经理王健峰先生、王特先生、颜小北先生,监事王红伟女士(以上人员合并简称“增持人”)计划在公司股票复牌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11月5日开市起复牌,因此,上述增持人应在2015年11月5日至2015年11月11日期间完成增持股份计划),增持人承诺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4000万元。

 一、增持股份情况

 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袁明先生,副总经理颜小北先生、王特先生,监事王红伟女士的《增持股份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袁明先生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增持了公司股份,副总经理颜小北先生、王特先生,监事王红伟女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

 二、增持目的

 基于对公司目前的业务及未来规划的业务,以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投资者利益。响应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号召,以及积极践行社会责任。

 三、其他说明

 1、 本次增持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行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截至2015年11月11日,上市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成,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公告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