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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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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5-078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和公司第三大
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家族内部股权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朱星河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朱光宇先生、黄玉女士、胡炳恒先生、胡家铭先生受让股份后,将继续按规定履行朱星河先生、胡长清先生股份承担的未履行完的相关承诺。

 3、本次协议转让后股东胡长清先生由于协议转让降为公司5%以下股东,本次协议转让后股东朱光宇先生由于协议受让增为公司5%以上股东。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大高新”)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朱星河先生及第三大股东胡长清先生的通知,朱星河先生已于2015年11月8日与黄玉女士、朱光宇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恒大高新22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恒大高新总股本的8.40%,其中向朱光宇先生转让1000万股,占恒大高新总股本的3.82%;向黄玉女士转让1200万股,占恒大高新总股本4.58%。胡长清先生已于2015年11月8日与胡炳恒先生、胡家铭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恒大高新14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恒大高新总股本的5.34%,其中向胡炳恒先生转让800万股,占恒大高新总股本的3.05%;向胡家铭先生转让600万股,占恒大高新总股本2.29%。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朱星河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基本情况:

 转让方:朱星河先生系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前持有公司股份89,549,28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17%。

 受让方:朱光宇先生系朱星河先生之子,协议转让前持有公司股份6,009,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9%。

 黄玉女士系朱星河先生之外甥女,协议转让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2、胡长清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基本情况:

 转让方:胡长清先生系公司第三大股东,协议转让前持有公司股份16,035,4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2%。

 受让方:胡炳恒先生系胡长清先生之子,协议转让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胡家铭先生系胡长清先生之孙,协议转让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3、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具体情况

 ■

 有关本次股份变动的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同日发布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协议转让后股东胡长清先生由于协议转让降为公司5%以下股东,本次协议转让后股东朱光宇先生由于协议受让增为公司5%以上股东,也将成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注1:本公告所有数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2015年11月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星河与自然人黄玉、朱光宇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朱星河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恒大高新2,200万股股份,占恒大高新总股本的8.40%,其中向朱光宇转让1,000万股,占恒大高新总股本的3.82%;向黄玉转让1,200万股,占恒大高新总股本4.58%。

 1)各方一致同意以2015年11月6日为基准日,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 6.5 元/股,股份转让总额为 14300 万元,朱光宇先生认购1000万股,应付转让款6500万元;黄玉女士认购1200万股,应付转让款 7800 万元。各方均确认,不会因恒大高新股票的二级市场的波动、分红、送转股等因素调整标的股份转让价及总额。

 2)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二年内付清所有转让款。

 3)朱星河先生同意在合同签署生效后 90 日内,通知并依法配合恒大高新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朱光宇先生、黄玉女士各自认购的股票分别变更登记至朱光宇先生、黄玉女士名下。

 4)基准日至标的股票登记至朱光宇先生、黄玉女士名下期间的损益,由朱光宇先生、黄玉女士享有和承担。

 2、2015年11月8日,公司股东胡长清与自然人胡炳恒先生、胡家铭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胡长清先生以协议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恒大高新 1400 万股股份,占恒大高新总股本的 5.34 %,其中向胡炳恒先生转让 800 万股,占恒大高新总股本的 3.05 %;向胡家铭先生转让 600 万股,占恒大高新总股本 2.29 %。

 1)各方一致同意以2015年11月6日为基准日,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 6.5 元 /股,股份转让总额为9100万元,胡炳恒先生认购 800 万股,应付转让款 5200 万元;胡家铭先生认购 600 万股,应付转让款 3900 万元。各方均确认,不会因恒大高新股票的二级市场的波动、分红、送转股等因素调整标的股份转让价及总额。

 2)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二年内付清所有转让款。

 3)胡长清先生同意在合同签署生效后90日内,通知并依法配合恒大高新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胡炳恒先生、胡家铭先生各自认购的股票分别变更登记至胡炳恒先生、胡家铭先生名下。

 4)基准日至标的股票登记至胡炳恒先生、胡家铭先生名下期间的损益,由胡炳恒先生、胡家铭先生享有和承担。

 三、股东目前正在履行的股份锁定承诺

 1、股东朱星河先生正在履行的股份锁定承诺

 朱星河先生任职公司董事长、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在公司上市承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公司其他行政职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015年7月10日,公司董事会鉴于国内A股市场的较大幅度波动,从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出发披露了《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其中载明了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即日起6个月内(2015年7月10日-2016年1月9日)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截至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

 2、股东胡长清先生正在履行的股份锁定承诺

 2015年7月10日,公司董事会鉴于国内A股市场的较大幅度波动,从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出发披露了《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的公告》,其中载明了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即日起6个月内(2015年7月10日-2016年1月9日)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截至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

 四、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相关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为家族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股份转让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朱光宇先生、黄玉女士、胡炳恒先生、胡家铭先生受让股份后,将遵守证监会公告[2015]18号文的规定,自证监会公告[2015]18号文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继续按规定履行朱星河先生、胡长清先生股份承担的未履行完的相关承诺。

 截至上述《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为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次协议转让的四名受让人(朱光宇先生、黄玉女士、胡炳恒先生、胡家铭先生)均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相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自受让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之日起至2016年1月9日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恒大高新的股份,并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继续遵守股份转让方原已作出的承诺。

 五、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相关说明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协议转让系交易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转让的股份持有人未违反其在已做出的限售承诺,受让方已承诺自受让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之日起至2016年1月9日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次交易所取得的恒大高新的股份,并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继续遵守股份转让方原已作出的承诺。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转让过户手续。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朱星河、胡长清)。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3、受让人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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