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焦点·IPO重启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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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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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更重信息披露

 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要求虽然不再作为上市发行的审核条件,但取而代之的信息披露将成为监管的重点,这也是市场投资者判断企业价值和成长性的重要依据。在此次主板、创业板首发办法修订稿中,募集资金用途依然是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重要事项,并且在《公司法》、《证券法》中对募集资金用途仍有明确要求。因此,业内人士表示,拟上市企业仍应慎重选择募投项目,并在信息披露中重视对募投项目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论证。

 在信息披露方面,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必然会强化对上市申请信息披露的监管。独立性和募集资金运营纳入信息披露监管后,信息披露的合规和质量将是上市审核中的重中之重。

 值得关注的是,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这一要求,在2014年创业板首发办法出台时已经从上市条件转为信息披露要求,但在本轮主板首发办法的修订中,依然保留在第二章“发行条件”的“财务与会计”一节中。因此,不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企业上市闯关依然较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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