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焦点·IPO重启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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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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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会率或有所提高

 “审核的内容和导向都会发生变化,未来信息披露的要求会更高。”有保荐人表示。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过去发审委重点关注的发行独立性,和募集资金运用的条款有所调整。针对主板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主要是直接删除了原第二章“发行条件”中的“独立性”和“募集资金运用”两节共计13个条款。“独立性”整节删除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将不再作为IPO发行条件来审核,而将成为信息披露的重点监管内容。这被视为向注册制迈进的实际步伐。

 业内人士表示,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独立性问题和募投项目合理性可行性问题在过往的审核实践中都是导致上市申请被否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监管上,一直是把控严格。今后这方面的被否率可能有所改观。

 有业内律师指出,历史上,因关联交易比重较高,首轮IPO申请被否后,等关联交易清理完毕或比重下降后再重新申请而获批上市的案例也为数不少,可见正是关联交易导致他们上市的延后。本次修改将独立性和募集资金运用从发行上市条件改为信息披露的要求,大幅降低了发行上市的门槛,方便了企业上市融资,未来上市过会率有望进一步提升。

 虽然本轮修订的核心内容就是将拟上市企业独立性问题纳入信息披露监管,交由市场去评估和判断,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再作为发行上市的审核条件。但也有业内人士注意到,审核制并未完全隐退。“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该条款作为发行人不得存在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之一,依然保留在主板首发办法的“发行条件”中而未相应删除。也就是说,主板拟上市企业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的,将依然会构成上市障碍。

 “我们也会就这一问题提出意见,但最终是否能全部取消独立性的相关要求还未可知。”有保荐机构表示,从逻辑上看,不再将“独立性要求”和“募集资金使用”作为发行上市的门槛,但相关条款规定似乎不彻底,具有一定的过渡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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