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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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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939 股票简称:建设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29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境外发行优先股及公司章程修订获中国银监会核准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15年6月15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本行境外发行优先股股票方案》,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本行章程的议案》。本行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进行了进一步修订。

本行于2015年11月5日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建设银行境外发行优先股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5]613号,同意本行在境外发行不超过2亿股的优先股,募集金额不超过33亿美元或等值外币,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本行其他一级资本。同时,核准修订后的本行章程。

本行章程的最终修订情况请见本公告附件。修订后的章程全文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ccb.com)。

本行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境内外相关监管机构办理其他申请手续,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比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9日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对比表

序号原章程条文修订后条文
1.第六条 银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 银行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2.第十五条 银行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银行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内资股和外资股。银行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构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本章程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银行利润和剩余财产,但表决权等参与银行决策管理权利受到限制。

如无特别说明,本章程第三章至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八章所称股份、股票指普通股股份、股票,本章程第三章至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八章所称股东为普通股股东。

3.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机构认可的,可以用来向银行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内资股与境外上市外资股为同一类别股份,统称为境外上市股份。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机构认可的,可以用来向银行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内资股与境外上市外资股为同一类别股份,统称为境外上市股份。

4.(十八) 审议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

(十九八) 审议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

5.持有境内上市股份的股东和持有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除其他类别股份的股东外,持有境内上市股份的股东和持有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6.银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银行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银行持有自身的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银行持有自身的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息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及优先股发行地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7. 第二百八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章另有规定外,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优先股股份的管理应当符合本章程中普通股的相关规定。

8. 第二百八十八条 银行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银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9. 第二百八十九条 银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银行按优先股发行时的约定确定转换价格和转换数量,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银行发生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形时,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并决定。
10. 境内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票面金额加当期应支付且尚未支付的股息。

境外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发行价格加当期应支付且尚未支付的股息。

11. (六) 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优先股股东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12. (七)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持有银行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以及持有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银行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本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就上述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本行持有的本行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银行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14. 其中:R为每一境内优先股股东持有的境内优先股恢复为A股普通股表决权的份额;W为每一境内优先股股东持有的境内优先股票面金额;折算价格E为审议通过本次境内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银行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

本章程对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及利润分配条款,优于普通股股东分配银行利润。银行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宣派约定的优先股股息及提取股东大会决定需提取的任意公积金之前,不得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银行发行的用于补充一级资本的优先股的股东按照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银行剩余利润分配。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银行有权取消或部分取消该优先股的股息支付而不构成违约事件。银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16. 第二百九十六条 银行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银行财产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计息本金与当期应支付且尚未支付的股息之和。不足以支付的,境内及境外优先股股东均等比例获得清偿。
17.第二百八十七条 普通股指在银行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有权在银行弥补了亏损、提取了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以及支付了优先股股息后,参与银行的盈余分配,其股息不固定。银行终止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在优先股股东之后取得银行剩余资产。普通股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每一股都拥有同等表决权。“普通股”一般相对应“优先股”。本章程中所称银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第二百九十七条 普通股指在银行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有权在银行弥补了亏损、提取了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以及支付了优先股股息后,参与银行的盈余分配,其股息不固定。银行终止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在优先股股东之后取得银行剩余资产。普通股股东有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每一股都拥有同等表决权。“普通股”一般相对应“优先股”。本章程中所称银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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