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0 证券简称:新大新材 公告编号:2015-067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已于2015年11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特此公告。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300080 证券简称:新大新材 公告编号:2015-072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于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7日(星期一)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6日-2015年12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6日15:00至2015年12月7日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会议的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截至2015年12月2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7.会议地点: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园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9.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新大新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13.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14. 审议《关于制定<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相关内容。
三、会议登记
1.登记时间:2015年12月3日(星期四)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2.登记地点: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三)、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股东请认真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传真请在2015年12月3日17:00前送达公司证券部,来信请寄: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园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邮编:475000(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务必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注意事项
1.股东大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宋中学、杨亚坤
联系电话:0371-22656626
联系传真:0371-22656617
联系地址: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园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475000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通知。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股东参会登记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5080;
2.投票简称:新材投票;
3. 投票时间: 2015年12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4. 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 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 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 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 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 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 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
则填写选举票数。
6.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
序:
(1)在投票当日,“新材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00 元代表总议案(对所有议案统一表决);1.00 元代表议案1,2.00 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的顺序号及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
(4)在 “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在“委托数量”项下
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
(5)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时间:2015 年12月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4 年9 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如下:
■
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
委托人(个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附注:
1、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2、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