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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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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诉讼

 2010年9月,浙江省高院委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纠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鉴定结果认为,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未对会员单位交易保证金进行专户存储,会员单位的保证金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公司的自有资金或代付资金在银行账户中无法有效区分;由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仅500万元,且无其他形式自有资金,截至2005年11月9日,却累计发放贷款1.37亿元。

 因此,相关结算公司曾动用客户保证金、存在虚拟增加客户交易保证金的情况。

 基于司法鉴定结果,2010年12月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定丝绸市场和结算公司等赔偿大江南公司15,182,786.89元保证金损失中的60%。但大江南公司坚持认为其全部损失都由交易市场等违规操作所导致,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决定再审并予以提审。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会计鉴定书》,判决交易市场、结算公司赔偿大江南公司的全部保证金损失15,182,786.89元,返还大江南公司的保证金8084454.38元。

 但大江南公司认为,其投入交易的1.39亿元,损失达52424583.17元。现在部分资金已由原告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得到返还,而剩余的损失29157341.90元与已经结案的得偿资金性质相同,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于今年3月再次起诉。

 茧丝绸交易所早在十多年前的行为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投资者参与类似交易所组织的合约买卖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追责等……大江南公司与嘉兴茧丝绸交易所之间的诉讼所涉问题的厘清对于目前还在全国各地进行的形形色色的交易所合约买卖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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