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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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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起波澜

 原告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简称大江南公司)今年3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江南公司在诉状中称,原告自2000年开始直至2005年止,投入交易市场资金共计约1.39亿元,参加该市场茧丝绸电子交易。2005年11月,原告发现交易市场肆意操纵交易,存在诸多违反交易规则的严重违规行为,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巨大。2005年11月27日,原告通知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退出在交易市场的全部交易活动,其在交易期间所发生的交易行为及法律后果应依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并将就其因交易市场的非法交易和违规交易已产生的全部损失追究交易市场等相关单位的赔偿责任。

 被告茧丝绸交易市场认为,大江南公司因为参加交易受到的损失已经在前案中得到了赔偿。大江南公司的起诉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10月30日庭审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侵占了大江南公司的巨额资金?大江南公司本次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大江南于2006年1月首次起诉,至2013年5月31日最高院再审判决大江南胜诉。这件案子又于2015年3月起诉。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2006年1月26日,原告将其中约2327万元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都没有胜诉。原告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查明,二被告在交易市场存在诸多违规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大江南公司认为,目前部分资金已由原告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得到返还,而本案所涉3200万余元与已经结案的得偿资金性质相同,但被市场侵占情况更为严重,其手段更为直接,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原告依法起诉。

 今年7月,嘉兴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交易市场(指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所组织的合约买卖,符合期货交易的相关特征。但在大江南参加交易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尚未实施,故不能当然认定交易市场因不具备相应资质而导致与之有关的交易无效。

 法院认为,无法认定交易市场仍然存在侵占大江南公司资金。因此,一审判决不支持原告诉求。

 据了解,和大江南公司一样参与茧丝绸交易而招致巨亏的企业有数十家,相关诉讼从2005年陆续出现,分别经安徽省、江苏省和浙江省的法院开庭审理。这场历时5年多、波及多省的电子盘交易纠纷被称为“嘉兴茧丝绸事件”。

 大江南公司代理律师蒲峻麟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在以往的审理中,法院对茧丝绸交易所的行为是否为变相期货交易的问题大多回避,没有明确认定。而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说是首次认定茧丝绸交易市场的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的相关特征”,这一点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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