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5-67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审核通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于2015年11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获得无条件通过。
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5-68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0月21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1月3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公告。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提案。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11月6日(星期五)15:00,会期半天。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副总裁陈剑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议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人,代表股份4,291,751,9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3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共24人,代表股份4,291,255,9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3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11 人,代表股份49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7%。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委托人)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事项:
(一)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深圳华侨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提案
1、表决情况:
同意4,289,614,681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502%;反对87,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2,049,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783,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421%;反对8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0%;弃权2,04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629%。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殷长龙、方啸中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纪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