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对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问询函,根据深交所的要求,现将相关问题的回复披露如下:
1、请公司结合“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变动情况”、“开发成本主要项目明细”、“开发产品主要项目明细”以及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的相关科目,说明公司对房地产存货、在建工程项目归集和确认的相关内控制度设计和执行情况,以及报告期增加确认或减少的金额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相关科目的匹配一致性。
回复:
(1)公司对房地产存货、在建工程项目归集和确认设计了相关的内控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公司针对工程项目管理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涵盖了项目前期开发管理、设计管理、招投标管理、工程管理、预结算管理等各个方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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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工程管理制度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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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公司在《罗牛山会计核算制度》中对开发成本和在建工程的科目设置、成本归集及结转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财务软件中也对开发成本和在建工程的明细科目进行预先设置,下属公司无权限进行修改。以开发成本为例,成本归集科目设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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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止2015年6月30日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于2015年7月24日出具了“中审亚太审字(2015)010201-4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变化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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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根据监管要求,期末将预付在建工程款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
(3)现金流量表勾稽关系复核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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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表金额根据附注披露金额和帐薄列示金额分析填列,其中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分别计入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和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如上表所列,财务人员在本次半年度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过程中,误将预付在建工程款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导致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勾稽关系有误。今后,公司将严格加强财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杜绝出现此类错误。
2、请公司复核半年度报告中对所得税调整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性以及相关科目的逻辑性,包括“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所得税费用”科目与财务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完整性和勾稽核对,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附注中“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将于以下年度到期”的各年金额填列的依据与准确完整性;“所得税费用”附注中“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中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例如“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填列的准确性,“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和“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项下的“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和“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将于以下年度到期”信息之间的完整性和勾稽性等等。
回复:
(1)“递延所得税资产”附注与财务报表核对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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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递延所得税负债”附注与财务报表核对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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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得税费用”附注与财务报表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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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递延所得税费用”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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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差异项目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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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将于以下年度到期”的各年金额填列的依据与准确完整性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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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报披露的“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差异项目”未包含可抵扣亏损项目。
(7)“所得税费用”附注中“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核对
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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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所得税采用按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进行申报缴纳,在税务申报系统中,季度预缴的申报表中不能进行纳税调整,申报时,按照会计利润和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得出预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年终汇算清缴时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按照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在每季末编制财务报表时,考虑该部分纳税调整金额对净利润影响不大,故未进行调整。
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准则规定,每季度都参照年度汇算清缴的要求,对季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特此公告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