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度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详见2014年9月17日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98、2014-102)。
日前,公司收到交易商协会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5]CP381 号),交易商协会第60次注册会议决定接受公司短期融资券注册。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本次获准的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人民币9.5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
(二)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短期融资券,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三)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四)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七)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
(八)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后续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九)公司在短期融资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和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将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公司将根据上述通知要求,自身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发行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