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5年9月21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11,66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股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17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3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10股派现金 1.170000 元,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3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6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3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向B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股股息折算汇率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作出规定,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9月22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0.8222)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11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11月10日。
本次权益分派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11月9日,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11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11月10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11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截止2015年11月1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11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2015年11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B股股东于2015年11月12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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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5年10月27日至登记日:2015年11月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5年10月27日至登记日:2015年11月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项说明@????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陈继 罗毅
电话:(0755)82293000-4718 / 4715
传真:(0755)82294024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47楼
特此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