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参股子公司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持有其股权比例为35%)为案件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损益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子公司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河公司”或“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焦化”或“被告”)一案,公司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24号)。
公司于今日收到松河公司转来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此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黔六中民商初字第00019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判决结果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黔六中民商初字第00019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煤款27,600,972.02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303元,由原告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190元,由被告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7,113元(原告已自愿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原告)。
如有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松河公司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目录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黔六中民商初字第00019号]。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